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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福建厦门思明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(224人)

2019-07-17 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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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价值与公信力,弘扬司法民主,促进司法公正,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,增进司法认同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》和司法部、最高人民法院、公安部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》要求,现由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(以下简称“区司法局”)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区法院”)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(以下简称“区公安分局”)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选任名额

厦门市思明区2019年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224名,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180名,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44名。

二、选任条件

(一)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1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
2.年满二十八周岁;

3.遵纪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;

4.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

5.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;

6. 具有思明区户籍或在思明区居住一年以上(由思明辖区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、人民团体推荐不受户籍和居住地限制,但工作单位须在思明辖区内);

7.热爱审判事业,能按时参加案件审理工作,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。

(二)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:

1.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,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;

2.律师、公证员、仲裁员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;

3.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。
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:

1.受过刑事处罚的;

2.被开除公职的;

3.被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;

4.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

5.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;

6.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,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。

三、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、任期及待遇

(一)权利义务

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、独立发表意见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。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,保守审判秘密,注重司法礼仪,维护司法形象。详见附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》。

(二)任期

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,一般不得连任。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。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,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。

(三)待遇

1.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,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、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;

福建公务员考试网(www.fjgwyks.cn)提醒考生:备考时间有限,考试竞争激烈,请考生们做好学习规划,从现在开始复习。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,实现上岸梦想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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